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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动农村数字普惠金融规范发展 避免农村地下金融乱象

    信息发布者:农家小院1976
    2018-03-11 19:51:51   转载

    当前,我国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业正迅速走向适度规模化和现代化,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大型农业产业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量涌现,他们迫切呼唤普惠金融服务,为壮大发展提供充足资金活水。

      在调研中,全国人大代表、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发现,农村金融服务的现状远不能适应当下:一方面,从持牌金融机构看,三农客户融资难、融资慢、融资可得性差的问题依然突出。大量金融机构依然采取纸质进件、人工审批、线下作业的方式,而三农客户的金融需求具有小额、短融、碎片化、产品周期与农业生产周期高度关联等特征,采取这样的金融作业方式单位成本过高。要解决三农客户碎片化的金融服务需求,靠银行铺设线下网点、人工作业的方式确实很不经济。另一方面,从非持牌金融机构看,大批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的类金融、泛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鱼龙混杂,隐蔽的农村地下金融市场乱象丛生。由于三农客户的金融服务是刚性需求,在得不到持牌金融机构有效服务的情况下,必然会向非持牌机构寻求帮助。由于对非持牌机构缺乏准入管理,农村地区高利贷、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等问题时有发生。当前,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金融应用日趋成熟,解决三农客户的风险计量问题已经具备技术可行性,而线上作业、机器审批又大量节省人工成本和运营费用,使办理这类小额、短融的金融业务具备了经济可行性。

      为此,刘永好建议推动农村数字普惠金融规范可持续发展,在继续发挥农信社涉农金融机构主力军作用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和规范发展一批资质良好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进入农村金融市场,为构建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有益补充。具体包括:严格机构准入标准。当前,农村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参与主体鱼龙混杂,而三农客户对金融科技的判断能力相对城市居民和工商企业更为缺乏,因此加强农村市场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准入管理显得尤为重要。建议监管部门抓紧制定准入标准,对主发起人应当有服务农村实体经济的年限要求和规模要求,对管理团队应当涉农金融投资运营经验等等。

      其次,加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鼓励服务农村实体经济。对获得机构准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对其金融服务的方式、渠道、载体加强监管,切实做好产品备案,严格加强事中实时监管,引导金融资源向实体经济靠拢,向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聚集。特别是对发展数字普惠金融给予适度的创新包容激励,为三农客户提供具有高可得性的金融服务。

      同时,制定扶持政策,形成正向激励。近年来,国家对农村金融制定了税收、贷款贴息、农贷利息优惠等众多优惠政策,但这类优惠措施普遍给予了银行、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建议扩大惠农金融政策的受益范围,对直接服务于农村地区与农业产业的创新型金融服务企业, 特别是参与到农村互联网金融平台建设的国家级龙头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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